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获准采取保释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须遵循执行机构的批准,否则不可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划。若被发现未遵守上述规定,擅自离境,无疑会被视为违反保释规定的行为。按照此项法规,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对于已经交付保证金的人来说,适用两种处罚机制中的一种,即没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并要求其根据具体情况写下书面忏悔书,或是重新提交保证金以及提供担保人,抑或是实施监视居住以防止其再次逃脱,甚至进行逮捕等应对措施。若情节严重至必须依法进行逮捕处理时,可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私自离开怎么办
关于在被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拘押场所的处理办法如下:
首先,对于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的罪犯,应立即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此外,视具体情况,可要求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进行深刻反省并书面承认错误,同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是提名担保人,抑或是取消监管措施并交付实地关押;
其次,若有必要将其予以逮捕,则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以备后续审判之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准予暂缓拘押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经过执行部门的许可并遵守相应的条款,未经允许绝不可以自行离开所居地所在的行政区域(包括乡镇和城市)。如果他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离境,那么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对于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人员,将会面临保证金部分或者全部被没收的情况,同时还需要提交一份深刻的悔过书;而对于那些没有缴纳保证金的人员,则可能会被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以及提供担保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情节严重到需要进行逮捕的,可以先行实施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