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后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揭示的内容,危险驾驶罪明确涵盖了过度饮酒而进行机动车辆驾驶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遗憾的是,吸食毒品后的驾车行径并非必然对应到醉酒驾驶的情境中去。因为在吸毒之后,驾驶者或许并未立刻陷入思维混乱或者受控能力大幅度减退的状态,这就使得他们无法满足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然而,倘若吸毒后的驾驶行为引发了行为失常,进而对行车安全造成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断,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吸毒后驾驶的详细状况以及对公共安全产生的潜在影响等诸多因素。若吸毒后驾驶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比如追逐竞驶、严重超速行驶等等,那么这类行为很可能会被视为危险驾驶罪予以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吸毒后驾驶属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在服用药物后驾车,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和危险驾驶罪;
然而,若在驾驶过程中涉入追逐竞赛且情节严重者,便视为危险驾驶罪。只有在饮酒后驾驶车辆时,方能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涵盖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这一违法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吸食毒品后驾车并不必然等同于醉酒驾驶,除非吸毒导致行为失控,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有可能会触及到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例如吸毒后驾驶行为中是否涉及到追逐竞驶、严重超速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因素。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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