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对某位被拘留人员,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其犯罪行为符合被逮捕条件的话,则应在实施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然而,若在特殊情形之下,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犯案以及结伙作案等具有重大影响和危害性质的嫌疑人时,那么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最长可达四个自然日。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因此,从整体上看,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自然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影响和危害性质的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怎么知道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已依法履行了批准逮捕程序,您可前往该地区的检察机关查询相关信息。依照我国法律之规定,当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时,检察机关应由侦查监督部门指派专人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中,未经拘留的情况下,检察官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15个自然日内作出决定;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不得超过20个自然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在执行拘留措施之后,需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审查的正常时效为拘留后的三日内进行。针对涉及流窜或多次犯案以及团伙性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的期限则可以适当延长至最长不超过四个自然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类重大嫌疑分子的审查批准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总的来说,刑事拘留期间的长度通常设限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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