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额十万怎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对取保候审所涉及的保证金数额应由裁定机关在全面权衡诸多因素之后予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为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开展所需的费用、被取保候审人员所潜藏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案件性质的严重与否、相关情节的发展轨迹、可能会被判定的刑期长短及其经济水平等等。若保证金金额已被锁定为十万元,那么将应严格按照上述法规原则,由执行机关指示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进行存储。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对此保证金数额持有异议,可向裁定机关提出申诉,由裁定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金延期不退咋办
若犯罪嫌疑人在保证期间并未触犯以下规定,则其支付的保证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此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疑虑或进行反应: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不得擅自脱离所居住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当住址、职业单位及联络途径有所改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构;
再次,在受到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全面地对诉讼费用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案情、情节、潜在的刑期以及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与权衡后,由具有相应司法裁量权的机构予以明确认定。在一旦确定其金额高达人民币十万元整之后,该笔保证金必须存放在特定银行的专属账户之内以备随时监管使用。在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对此存在任何质疑或异议,均有权依法向做出裁量决定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主张,并申请对保证金数额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