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能抓捕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要涵盖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车辆超载及超速行驶,同时还包括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各类严重违法情况。若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此类行为负有直接管理不当的责任,同样将会按照上述条款接受相应处罚。在具体执法实践过程中,若发现某人存在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重大嫌疑,公安机构即可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搜集确凿充分的证据,并在必要时刻对犯罪嫌疑人为此提供人身保护。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防止犯嫌人员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倘若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相关调查工作,抑或是展现出其他可能对案情真相造成影响的不当行径,公安机关则可视具体情形依法向法院申请签发逮捕令,并严格执行逮捕措施。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危险驾驶罪的确是可以进行抓捕的,并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拥有合法权力采取包括逮捕在内的各种必要手段,以确保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危险驾驶罪涵盖了追逐竞驶、酒后驾车、超载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多种违法行为。此外,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如果未能履行妥善的管理职责,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犯罪嫌疑时,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对涉案人员进行合法保护。逮捕作为一种预防犯罪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手段,在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合作或者实施干扰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签发逮捕令。因此,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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