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贿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关于受贿罪的成立标准,应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这是一种特定主体性质的犯罪,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第二,从本质上来讲,该罪行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交换利益”的模式,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存在利用其在职务上所享有的特权,以不同的方式获取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收取他人的财产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才能够被认定为受贿罪。在此过程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前提。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个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其次,具体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向他人索取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二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赠送的财物。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罪。而对于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情况,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需要考虑是否为正当利益,也无需考虑是否已经实现,这些因素都不会对受贿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
最后,无论是索取还是非法收取的财物,都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各类物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成立证据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时所必需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辩护主张;
第三,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陈述;
第四,司法机关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认可意见;
第五,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
第六,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如录音、录像、手机通讯记录、短信、微信等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以各种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均属于受贿罪的范畴。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贪污罪确立的规定:在众多个案中,国家公共机构职员凭借他们手中的权力,运用职权交换利益之手段,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取钱财、物品等有价物品,目的是利用这些资源去争取、实现有利于他人的某些益处与利益。这种行为发生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所拥有的特有优势与便利性;而其形式可以包含直接采取索要或者非法掠夺的手法。对于财物的归属问题,则必须是归属于他人所有,而且,不论该收益的性质为何以及具体是如何实现的,都不应对贪污罪的构成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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