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赔防爆膜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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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然可以。玻璃险的保费基于新车购置价格,足额投保后,不论何时发生的玻璃破损,均可获得全额赔偿。其保额与车损险金额一致,无需担忧最高限额。在保险有效期内,任何因事故导致的玻璃损坏,都将获得全额理赔保障。
保险公司不赔防爆膜吗

一、保险公司不赔防爆膜吗

1.可以。因为玻璃险的保险费用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格来设定的,因此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无论哪次事故造成的玻璃破碎问题,均会获得全额理赔。其保额车损险的保险金额相同,因此无需过多关注最高限额的问题。

2.当玻璃险发生理赔时,贴膜的费用将不予赔偿,仅针对玻璃本身的费用进行赔偿。

3.对于玻璃膜的破损,并无任何补偿措施。许多车辆的玻璃表面都会贴有防爆膜,然而玻璃险仅负责因玻璃破碎所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玻璃表面的玻璃膜并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内。

4.当前的玻璃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仅会对玻璃破碎的损失进行赔偿。若玻璃表面的玻璃膜遭受损害,则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会提供赔偿;

此外,如玻璃在修复过程中意外破碎,或者在汽车安装或维修过程中出现玻璃破碎现象,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5.在汽车玻璃更换之后,贴膜也需随之更换,且不能重复使用。

然而,由于玻璃单独破碎险所保障的是玻璃本身,因此保险公司对贴膜损失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6.玻璃膜不赔:众多车辆的玻璃表面通常会贴有防爆膜,但玻璃险仅负责玻璃单独破碎所引发的损失,玻璃表面的玻璃膜不在赔偿之列。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公司不理赔怎么办

当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之时,消费者可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消费者有权对保险公司因违反合约或违背法律而导致的拒赔行为,向当地的银保监会进行投诉反映;

其次,消费者亦有权利针对上述问题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其理赔义务,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毫无疑问地,您完全可以选择为您的汽车购买玻璃风险保障。这个险种的保费是根据汽车的全新购置价值来计算的,如果您按照建议额度进行充分的投保,无论何种情况下的汽车玻璃破裂,都能享受到全额的赔付。这就意味着,每次玻璃破碎事故,您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理赔保护,而不需要担心有任何的最高限额限制。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只要是由意外事故引起的汽车玻璃损害,您都将得到全额的理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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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车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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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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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中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但不能是故意,该观点认为,就是造成重大损害,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
(2)全面过失说,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
(4)过失与故意说,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合法权益,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例如。
第二。因此。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客体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5)故意说,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能不能定罪,即是防卫对象,同其他犯罪一样,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第一:
(1)疏忽大意过失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主观要件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这就是说。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该观点认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此。但是。主体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又是犯罪对象,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首先,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应属于“明显”范畴,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
第一,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过于自信的态度。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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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赔太阳膜吗
关于玻璃险赔款:玻璃受损,贴膜费用不赔,仅赔玻璃修复费。理赔流程:接险后查勘现场,核对单据,审核证明文件,核实事故真相,审查单证,决定责任并告知。确认责任后,与被保人达成一致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遵守合同规定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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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执行什么规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易燃易爆部位、生产要害部位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必须做到: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二)所有电器、线路要有良好的防爆、防静电设施,严禁明火作业,严禁吸烟;
(三)工作人员应着防静电服装,禁止穿带铁掌的鞋进入工作区;
(四)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其他人员应自动将携带的火种交门卫保管;
(五)机动车进入时要戴防火帽。
2、易燃易爆部位、生产要害部位、仓库、大型物资堆放场、木材堆放处、机械存放处、配电室、加油点、食堂、空压机机房等要结合实际,自定符合自身特点的防火安全规定,有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设置消防栓、自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
3、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堆场,应保持严格的防火间距,不得有任何搭邻建筑,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50米内禁止燃放明火。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一)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性质分类存放,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靠近明火,领用要有严格的记录;
(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聊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经年检合格,配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驾驶员、押运人员有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5、各类车库不得存放汽油、橡胶水、橡胶制品、木材等可燃物。
一般的房屋爆破的防护距离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与房屋的安全距离在200米以上。
1、 根据《B50183-》规范要求,天然气站内的工艺管道与值班房屋安全距离2
2.5米。
2、 站外天然气管道与房屋的安全距离,《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已建管道的两侧五米内不得新建房屋等构筑物。但是,新建管道规划设计时,是要分地区等级(房屋人员密集程度分级)计算加厚管道强度保证安全,一般与原有的房屋距离在200米以上。
3、 特别是新建管道距离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等公共的人员密集区的房屋都要具体落实安全规范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
1.6)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水平及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5米?越远越好,10的1.5米.?cc。500:5?220:3?110:1.5?35:1?10:0.7?家用天然气管道安装规范:
1、管道、管件、阀门等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安装前进行清扫保证清洁。在购买这些产品时一定要去正规的店铺购买,购买的时候还需要查看生产合格标志,不要因为贪便宜就买价格低的低质量产品。
2、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燃气管道应架在上方。这个是必需要这么做的,也是行业规范,对于容易发生漏气的地方,比如阀门处,一定要采取保护措施。
3、室内天然气管道不宜穿越水斗下方。这也是行为规范、行业标准。在铺设天然气管道的时候一定不要从水斗下方穿越。
4、除了燃气管道的安装关系到厨房用气安全,燃气热水器安装要求需要注意。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通风,不宜在卧室内使用天然气。燃气热水器也不应该安装在密闭不通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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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赔太阳膜吗
关于玻璃险赔款:玻璃受损,贴膜费用不赔,仅赔玻璃修复费。理赔流程:接险后查勘现场,核对单据,审核证明文件,核实事故真相,审查单证,决定责任并告知。确认责任后,与被保人达成一致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遵守合同规定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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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防喷淋无故爆裂,责任该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无故爆裂,改喷淋在质保期的话,应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在质保期之外,且购买有财产保险,就是由保险公司买单。如是厂家生产的质量问题,厂家也要程度相应责任。
一、一般产品质量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2、“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
3、“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
4、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二、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扩展资料:
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1、《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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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食品仓库消防执行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易燃易爆部位、生产要害部位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必须做到: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二)所有电器、线路要有良好的防爆、防静电设施,严禁明火作业,严禁吸烟;
(三)工作人员应着防静电服装,禁止穿带铁掌的鞋进入工作区;
(四)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其他人员应自动将携带的火种交门卫保管;
(五)机动车进入时要戴防火帽。
2、易燃易爆部位、生产要害部位、仓库、大型物资堆放场、木材堆放处、机械存放处、配电室、加油点、食堂、空压机机房等要结合实际,自定符合自身特点的防火安全规定,有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设置消防栓、自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
3、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堆场,应保持严格的防火间距,不得有任何搭邻建筑,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50米内禁止燃放明火。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一)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性质分类存放,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靠近明火,领用要有严格的记录;
(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聊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经年检合格,配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驾驶员、押运人员有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5、各类车库不得存放汽油、橡胶水、橡胶制品、木材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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