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对于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者,可被视为从犯。而对主犯与从犯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者,应按照该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量刑;
其次,非首要分子为主犯者,应按照他们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或者按照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组织指挥作用来进行量刑;
最后,从犯应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待遇;若从犯是受胁迫参与犯罪的,则可被视为胁迫从犯。对于此类情况,应根据其犯罪情节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帮信罪里的跑分是什么
在帮助信息犯罪活动中,所谓的“跑分”(也可称作“支付迁移操作”)通常意味着通过开放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其他类似的支付服务工具,协助他人成功完成资金的精密流转过程,并因此获得一定份额的手续费作为回报。
然而,这样的行为在司法解释中,通常被认定为一种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洗钱”或者“非法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针对信息网络所发生的各种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或者是辅佐性作用的涉案个体通常会被视作是从犯。对于这些主犯以及从犯在定罪和量刑方面,都有着非常具体、明确的衡量标准。一般来说,因为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及其至关重要的行为角色,主犯会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然而,由于从犯的行为具有次要或者是补充性的特点,对其施加的惩罚力度将会相应地减轻。这样的量刑差异设计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精确地体现每个犯罪参与者在特定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带来的影响,从而为司法系统提供公正且适当的判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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