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该地区对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裁量尺度如下:公司员工或企业领导等特定主体,若是通过其职业优势及职务便利,未经合法途径擅自占有本单位资金财产,所涉金额达人民币六万元以上但未满四十万元者,应当被视为“数额较大”行为;而对于达到更高数额标准的行为,即“数额巨大”的认定起点则高达一佰万元整。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侵占罪辽宁省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辽宁省关于侵占行为之数额规定如下,即个人侵占或者企业单位从中谋利金额在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人民币之间者,属于数额较大;而若其金额高达十万元或以上,则将被视为数额巨大量。
此外,针对已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法院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
至于已经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亦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辽宁省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明确规定,公司职员或者企业领导滥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非法占有单位资金,金额达到6万元至40万元者,即可被视为构成了“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相较之下,如果非法占有数额超过100万元,则被认定为具有“数额巨大”的情节。这些具体的标准将作为职务侵占罪司法裁量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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