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其次是被法院依法判决处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再者就是那些故意实施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放毒物以及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犯罪活动的罪犯。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有权对其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措施。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什么
对那些被裁定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们,应依法奉告他们将永久性地剥夺其政治权利。
至于那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须要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进行相应调整,将之调整为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针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法手段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类人群及状况:首先,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罪犯,将成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首要适用对象;其次,对于经由法院依法审判并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亦可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措施;最后,对于故意实施诸如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放毒物以及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的罪犯,同样可以采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戒方式。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具有相应的权力,对上述罪犯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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