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法律依据和条件有哪些
所谓死缓两年乃是对于那些被判定应处以极刑,然而并没有必要即刻执行的罪犯给予两年缓冲期间来执行死亡刑罚。其被应用的限定条件为: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极其恶劣严重,达到了应判死刑的程度;同时,罪犯不适用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吗
若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其所受的限制减刑也必须确保其最低服刑年限不低于法定最低年限,因此,死刑缓期执行的实际刑期不能低于十五年。
其次,死刑缓期执行意味着罪犯需要先在狱中服刑两年作为考察期。在此期间,罪犯须严格约束自己,避免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可能面临立即撤销缓刑处罚的后果。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众所周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在对某些被判定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具备立即执行条件的犯罪分子,给与两年的缓和期来执行死刑的特别制度。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该犯罪行为极其严重、恶性极大,已经达到了应该被判处死刑的标准;另一方面,其不适宜立即执行,需要有一定的缓冲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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