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行政拘留行为会通知到相关的家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之际,有责任当面向涉事人员及其家属告知,内容涵盖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执行的原因、具体地点以及执行日期。若无法进行现场告知,公安机关需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以电话、短信、传真等多种方式迅速通知其家属。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事人员身份尚未明确、本人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通知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暂缓通知。另外,针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地将处罚结果及执行场所通知到被处罚者的家属。若被处罚者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存在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暂缓通知,但是需要在决定书中予以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行政拘留通知书家属可以拿吗
当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时,应首先发出处罚决定书而非拘留证书。对于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才须出具拘留证明。因此,被拘留人员的家属将无法直接收到拘留证书。在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时,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告知被处罚者享有陈述与辩护权。若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可按照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针对行政拘留的情况,通常会通知当事人的家属,详细传达公安机关的相关决定信息、处罚原因、具体所在位置以及实施日期等。若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确实无法即时通知到家属,公安机关将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快捷有效的通讯手段予以补充通告。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当事人身份未明、无从取得联系方式或者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等,可以暂时延迟通知。此外,关于处罚决定以及执行场所等重要信息,同样需要向家属进行明确告知。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暂缓通知,必须在决定书中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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