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案件中共犯之认定基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针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原因进行考察,即在共同犯罪团队中,究竟是何人首次提出、策划或者决定实施该项犯罪行为,此人为主犯无疑;而对于其他积极响应并参与策划、提出补充建议或修改意见的成员,则应视为从犯。其次,根据所分获赃款数额及利润大小来判断,通常情况下,分得赃款较多且利润较大者应被认定为主犯;反之,分得赃款较少且利润较小者,则应被判定为从犯;至于那些仅作为旁观者,未实际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则应被明确界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进行定性时,必须把握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首先,需要明确主犯与从犯的身份界定,其中,罪恶阴谋的最初策划者便是主犯,而其后积极回应并给予援助的人则被视为从犯。其次,该判别过程还需依据参与者所获赃物数额及所获利润多寡来确定,获利颇丰且份额较大者即为主犯,反之则是次要的从犯。至于那些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员,其地位自然属于从犯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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