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乃指在犯罪集团中扮演着领导、规划、指导角色的犯罪份子。换言之,他们既是犯罪集团得以创建与运作的缔造者,又是犯罪行动方案的制订者,甚至可能是那些在幕后筹划一切,或是在实战现场发号施令的人。而在这些共同犯罪行为中,倘若其发挥着次要或辅助性角色,那他便可以被视为从犯。至于所谓的开设赌场罪行,乃是指个人或团伙开设并运营赌场,提供相应的赌博环境与器具,以便他人在此进行非法的博彩活动,同时自己也能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然而,要构成此种犯罪行为,其客观上必须具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这一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首恶分子乃犯罪集团之核心力量,主要负责对整个组织进行引领、策划以及指导工作,他们始终是犯罪集团的缔造者与行动方案的制订者,或是在暗处策划执行,或是在前线指挥操控。如在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角色为协助性质,则他们通常被归类为从犯。开设赌场罪行,即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通过经营赌场以获取经济利益,提供赌博场地及相关设备,引诱他人参与非法博彩活动,从而实现盈利这一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