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成立条件和既遂条件是怎样的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依据如下:第一,抢劫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及私人所有的财物权,即通过判断行为人是否已实质掌握该财物来确定罪行的成立;第二,抢劫罪不仅仅侵犯财产权益,同时也涉及人身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权利通常被视为主要法益,因此,即便行为人未能成功获取财物,但若其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亦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第三,财物的实际获得以及是否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是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因素,若行为人虽未成功获取财物,但却导致他人轻微伤害,则应被认定为抢劫未遂;第四,犯罪既遂的判定,仅需关注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完备即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而言,其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又是如何呢?转化型抢劫罪仍然应当以行为人在通过盗窃、诈骗、抢夺等方式取得财物之后,为了隐藏赃物、抵抗逮捕或者销毁证据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受害者的财产权益是否遭受实际损害作为衡量标准。这类犯罪依然属于贪利型犯罪的本质特征,其核心焦点应集中于受害者是否丧失了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而非仅仅取决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并非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作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倘若将此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可能会产生以下不良后果:在普通抢劫案件中,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暴力手段,但并未成功获取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能被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然而,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风险程度并不高于普通抢劫罪,将普通抢劫认定为未遂的情况下,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却按照既遂处理,显然存在不公平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成立会判多少年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被确认为犯下抢劫罪行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与罚金的双重惩罚。倘若存在任何加重情节,他们还可能面对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被没收个人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于抢劫犯罪活动的既遂与未遂之认定,通常需要参照犯罪分子究竟能否在当场真正控制被侵占的财产产品,或者他是否已经对其他人身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换句话说,只要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强制、威胁行为已经产生了重大险情,无论实际上有没有实现抢劫财物的目的,都可以被视作是一种既遂行为。区别这两者之间的关键因素在于,犯罪分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以及对他人身体健康所带来的损害等级。在转化型抢劫案件中,我们应该以犯罪分子成功获取财物之后,再利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方式导致财产实际受损作为判断既遂与否的标准,而单纯依靠非暴力行为并不能构成既遂。这种做法有助于防止将那些未能成功夺取财物的普通抢劫行为错误地判定为未遂,同时也避免了将转化型抢劫视为既遂的不公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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