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满足以下缓刑适用之条件者,依法当给予缓刑裁决。具体包括:被判以三年或三年以下短期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充分的悔过表现;不再具备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宣告缓刑后不会给该被告人生存区域带来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涉及到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正在孕期的妇女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时,也应考虑适用缓刑。
2、缓刑,即对于被判处一定刑期的罪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附带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的一种制度。这是对刑罚的一种暂时性搁置,其执行方式主要体现在对那些触犯了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人,先进行定罪宣判,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明确目的。若行为人并无此种目的,或者其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例如债权人为了追回长期拖欠的债务,而采用带有一定威胁性质的言辞,催促债务人尽快还款等情况,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敲诈勒索罪损失怎么赔偿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当个体因特定犯罪行为遭受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的时候,有权发起民事诉讼活动并请求加害人作出相应赔偿,这种做法无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因此,被害者被敲诈勒索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是完全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条件(例如所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而且其悔罪表现良好,再犯可能性极低,同时缓刑对于社区的负面影响也相对较小),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通常会倾向于给予被告人缓刑判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龄超过75周岁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特定情形下,应当更加慎重地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缓刑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已经被判定有罪的罪犯,暂时停止执行原有的刑事处罚。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们将不再受到监禁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限制。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敲诈勒索罪必须以直接故意为前提,并且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必须是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这样的意图,比如只是为了追讨合法债务而采取了某些不当手段,那么就不能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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