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构成强奸罪的共谋犯罪中,对处于从属地位的罪犯所适用的量刑标准相较于主要罪犯而言将会偏向于减轻或从轻处理。这是因为,若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实现预期目的,则这种情况将被定义为犯罪未遂。在此种情形下,对于犯罪未遂者,可以参照已完成犯罪之既遂犯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视情节轻重适度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强奸罪从犯一般几年
1.倘若有人胆敢以暴力、胁迫或是其他非法的手段强奸妇女,那么他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然而,若嫌疑人还属于从犯类别的情况,那么法律会对其予以轻轻的、缓缓地处罚,乃至有可能给予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2.所谓的“强奸罪”,是指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相关法规,犯罪者在违背受害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暴力、威胁、伤害甚至是其他非法手段,强制性的让受害者进行性行为,从而触犯了法律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鉴于强奸罪中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对于其中的从犯,其所受到的量刑往往相较主犯更为轻微。而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倘若在具体犯罪实施过程中,从犯因为无法预知或者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导致先前计划好的犯罪行为并未能成功完成,那么他们将被视作犯罪未遂。在此种情形之下,对从犯的惩处将会参考已经成功完成犯罪行为的主犯的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理,然而却并不等同于后者的量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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