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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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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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追偿权纠纷,正式名称和通俗说法皆为"追偿权争议"。它涵盖两类:担保责任追偿,即担保人履行或赔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合伙债务追偿,合伙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两种情况的核心都是在履行义务后主张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一、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关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追偿权争议,正式称谓还是应以追偿权争议为主导。也可以笼统地称之为"追偿权争议"。追偿权争议通常涉及到因行使追偿权所引发的各种纷争。其中包括两大类型,分别是"担保责任追偿权争议"和"合伙债务追偿权争议"。

首先,我们来谈谈"担保责任追偿权争议"。这一概念主要是指那些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其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只要担保人严格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他们便可获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偿权"。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合伙债务追偿权争议"。这一概念则是指合伙人在承担了合伙债务之后,依法享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才能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偿还请求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

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973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二、保险公司追回佣金有期限吗

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具有特定时限约束,原因在于其源于普通民事权益,且须遵循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诉讼时效定为三年,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那日开始算起。

然而,当权利遭受侵害超过20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若存在特别情况可申请延期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关于追偿权争议的法律术语及其俗称为“追偿权纷争”。它主要包含了两大类别:第一种是“担保责任追偿”,也就是当保证人履行或者支付完毕其所负有的赔偿义务之后,他们拥有要求债务人进行偿还的权利;另一种则是“合资企业债务追偿”,也就是当合资企业中的某一方承担起债务并予以清偿之后,他可以向其他合资伙伴提出追偿的请求。无论是哪种情况,其核心内容都在于在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之后,主张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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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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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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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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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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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租赁合同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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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合同纠纷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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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作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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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修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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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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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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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合同纠份
  
(一)客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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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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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
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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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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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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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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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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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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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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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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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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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合同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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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
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
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
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
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
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的也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属于这三种情形的,如果给付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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