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哪种犯
危险驾驶罪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列。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广泛涵盖各类犯罪的概括性罪名,其侵犯的主要对象为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等公共利益。在客观方面,此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多样且丰富,涉及到一系列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在法律体系中已经被明确地划定并归属到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别之中。此种犯罪类型所指向和触及的公共利益极为广泛,不仅仅局限于侵害广大社会民众的生命权、财产权益以及人身健康与安全。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涵盖了诸多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模式,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打击措施,以确保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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