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八大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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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法律中,案件当事人若具备以下情节或行为,将面临更重的抢劫罪定罪量刑: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多次作案、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或死亡、携带凶器抢劫或团伙作案等。这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抢劫罪八大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一、抢劫罪八大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刑事法律法规中,具有如下情节或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抢劫罪定罪量刑结果:

(1)在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

(2)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以暴力手段行窃和抢夺的犯罪行为

(3)对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破坏性侵入并试图不法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4)超过两次以上,每次涉及金额达到较大规模以上的犯罪行为;

(5)在抢劫过程中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犯罪行为;

(6)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

(7)使用枪支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

(8)针对军用物资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等紧急情况下的物资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八大法定刑升格条件有几个

在抢劫犯罪案件之中,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实行量刑升级的情况主要包括:在他人住所实施抢劫行为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的;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的;频繁实施抢劫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的;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甚至丧生的;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抢劫军队物资或参与抢险、救灾、救济工作的物资的。对于抢劫罪的判罚标准为,犯本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并须承担相应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严谨的刑事法律制度框架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如下情节或者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便会承受更为严重的抢劫罪指控和量刑惩罚。例如,运用暴力或者恐吓作为强迫手段;频繁进行此类犯罪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导致受害者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甚至丧失生命;在犯罪过程中持有危险武器;或者是属于团伙性质的犯罪行动等等。所有上述行为都会被严格依法加以惩处,以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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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的的弟弟因年纪小不懂事跟同伙一起入室抢劫,警察说入室抢劫是属于抢劫罪加重情形之一,我想知道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如下: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1)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
①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户。
②不是家庭居住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是户。
③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④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入户的犯罪目的性。
①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亦即,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入户抢劫”,属于“在户内抢劫”。
③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系入户抢劫。
④甲、丙合住一室,甲让乙进入该户内抢劫,乙是入户抢劫,因甲可合法进入,故甲不属入户抢劫。
(3)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的,不属入户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4)行为人主观上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户)。没有认识到是“户”而实际是“户”,不属入户抢劫。
(5)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属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车辆,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方法,使被害人得知其为军警人员,假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
①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②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注意: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2条第4项的明文规定!)

7.持枪抢劫。
(1)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
(2)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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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入户抢劫的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
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以上就是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以上就是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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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八大加重是哪些
抢劫罪中的八项严重情节涵盖了多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暴力侵入住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频繁巨额抢劫、造成人身重伤或死亡、冒充执法人员作案、持枪抢劫以及劫掠军用或救援物资。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法律对其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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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以上就是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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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是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刑法》263条第二款,抢劫罪加重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怎么认定抢劫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哪种算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刑法》263条第二款,抢劫罪加重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怎么认定抢劫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哪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哪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刑法》263条第二款,抢劫罪加重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怎么认定抢劫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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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八大加重是哪些
抢劫罪中的八项严重情节涵盖了多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暴力侵入住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频繁巨额抢劫、造成人身重伤或死亡、冒充执法人员作案、持枪抢劫以及劫掠军用或救援物资。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法律对其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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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是什么
(一)入户抢劫
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抢劫数额巨大,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至于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起点,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罪实行并罚。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行为等。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坏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也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符合《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刑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七)持枪抢劫
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27条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里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中的。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为这些物资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抢劫的是这些物资,不属于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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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有哪些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的。2、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行为的。3、有多次抢劫行为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4、入户抢劫的。5、抢劫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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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情节怎样认定,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二、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抢劫军用物资,严 重减弱战斗力的。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 虽有八种情节之
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 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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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八种加重情形是否存在未遂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分为八种严重情况,即便未遂也需承担刑责。其本质在于违反法律,一旦犯罪,无论是否得财或伤人,均属犯罪。因此,加重情况下的未遂行为,法律将依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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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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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二、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抢劫军用物资,严 重减弱战斗力的。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 虽有八种情节之
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 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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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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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二、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抢劫军用物资,严 重减弱战斗力的。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 虽有八种情节之
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 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判定,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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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二、抢劫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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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 虽有八种情节之
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 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论述抢劫罪及其八种加重处罚情节
[律师回复]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者缺一不可。对于“入户抢劫”的论述,在王佰光、范明轩律师的《抢劫罪的认定与量刑(之二:“入户抢劫”的认定)》一文中有详尽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是指实施抢劫三次以上。“抢劫数额巨大”每个省份都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根据每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打击抢劫犯罪的具体需要进行确定,天津市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是6万元以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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