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主要关注的是在公共交通道路环境中,部分行为人由于过量饮用酒精饮料、超越规定限速行驶、进行竞速驾驶或者长时间连续驾驶等不适当行为,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潜在风险问题。这一犯罪概念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范以及惩罚此类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这彰显了其特殊目的: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在公共道路行驶过程中,实施任何过量饮酒、超速违规以及竞驶等不恰当行为,并对广大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形成严重潜在危害的驾驶员。制定这个罪名的初衷,便是通过提前预防与严厉打击上述高度风险行为,保证道路交通的平稳有序运行,从而保障广大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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