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程序的过程中,通常并无强制要求侦查机关获取涉案人员亲属的证言。这个观点的主要事实来源在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之中,其中详尽地列举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其中包含有望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等。
然而,法院或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涉案人员的亲属提供保证人或者履行其他相关手续,但是这并不涉及到对其亲属进行口供记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当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有关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由侦查部门取得涉案家属的证言。具体依据,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明确提出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中并不包括家属口供这一项内容。而且,法院或者检察院也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请求家属进行保证,但是他们并无义务将此种保证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