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天数是按工作日算吗
刑事拘留的时长在一般情况下以自然日期为基准进行计算,包含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在内。此种计算方式的出发点在于对被拘留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以防止其实际拘留期限超越法定的最大限度。举例来说,若某人在周五被执行逮捕或拘留,那么首个拘留日期应自当日算起,随之而来的周六与周日亦将被计入拘留时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自然日期的计算原则,刑事拘留期限中包含了周末以及法定假期,以此来保证被拘留之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切实保护,并避免发生拘留超过期限的情况。举例来说,若某人在周五遭受拘留,那么从这天开始便应当计算在押天数,而周六及周日也应作为拘留时间纳入计算范围之内。此项规定不仅能够确保当事人所受的拘留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能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