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依托于涉嫌犯罪这一事实,为避免嫌疑人逃逸或者破坏证人证据,属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各种调查取证的过程当中依法赋予了被怀疑者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在拘留期限届满后决定逮捕。
二、刑事拘留属于什么前科后科
在法律规定中,凡尚未判处刑事处罚者,均不视为前科罪犯。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仅仅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阶段,无法等同于犯罪记录或者所谓的“前科”。只有经过了司法程序,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后,才能被认定为前科。
然而,若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行为人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起诉后被判定无罪,那么其将不会留下任何前科纪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那么他将会被记入前科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刑拘制度的设立主要基于对疑似罪犯犯罪行为的确立,旨在防止嫌疑人潜逃或损坏关键证据。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执法机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被怀疑人士暂时性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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