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般发给哪里的人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关于取保候审权的行使机构,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依法决定实施这一制度。这些特定情形中,包含了可能会被判决较轻刑罚且未对社会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行为主体;存在严重身体健康问题且对社会危害有限的人;处于怀孕期或哺乳阶段,普通生活状态下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险性的公众群体;以及在实际拘禁期间已满,但相关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等。因此,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那些符合以上所述特定条件的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
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之权力于法律上赋予了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等相关司法机构来行使。对于那些潜在的轻罪罪犯、身体状况较差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在拘留期结束后但案件仍未有明确调查结果的嫌疑人而言,此项权利更为适用。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并且以此来确保我们社会的总体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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