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指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第一种是当嫌疑犯正在进行犯罪准备工作,或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时候;第二种情况是当受害者或者现场的目击者亲自指认其为罪犯时;第三种情况是在嫌疑犯的周围环境或者居住场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第四种情况是嫌疑犯在犯罪之后采取自杀倾向、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之中的;第五种情况是嫌疑犯存在销毁、伪造证据的迹象或者有串通口供的可能;第六种情况是嫌疑犯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最后一种情况是嫌疑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指哪天开始算刑期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期限的计算应当自实际执行拘留之日开始起算,因此在将犯罪嫌疑人员从现场带到公安机关的过程中,已经严格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段时期亦应当被计入拘留期限当中。关于刑事拘留,我们通常采用日作为计算单位,且对于期间的起点,并不计算在内。换言之,拘留期间应从次日起算。而拘留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的自然日数量的最后一日为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37天(其中包括刑事拘留30天以及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7天)。在此期间,若未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则可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制度适合于多类特殊的案件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正在筹备或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且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即刻被发现;或者是受害者或目击证人提供了明确的指控;又或是在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或居住场所中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再比如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有自杀倾向、试图逃离现场或开始逃亡生涯;以及存在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等明显迹象;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身份尚未确定,或者涉嫌参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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