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拘留算不算天数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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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时限分别为十二个月和六个月。法律未明确取保候审前的拘留天数是否计入总期限。原则上,若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未受影响,这段时间可能被计入;若有中断,则可能不计入。具体计算需综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评估。
取保候审到拘留算不算天数

一、取保候审拘留算不算天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其各自所适用的时限均应遵守不超过十二个月以及六个月的原则。然而,此项法规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至拘留期间的天数是否应被纳入总体期限之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同时也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间内,有关部门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性工作。因此,若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性工作并未受到任何影响,则这段时间理应被纳入总体期限之中。反之,若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性工作出现了中断现象,那么这段时间便有可能无法被纳入总体期限之内。然而,具体的天数计算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到期没人找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通常情况下,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将会收到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倘若在此期间未曾收到任何有关信息,您可前往公安机关查询详情。此时,通常意味着取保候审已经解除,相应的义务也无需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对于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所适用的时长分别为12个月及6个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规并未详细说明在采纳取保候审之前所实施的拘留时长是否应被纳入总期限内加以累计。一般而言,若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法治流程并没有受到任何来自外界因素的干扰,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极有可能将这一阶段的拘留期限计入学程总和之中;反之,如果期间存在着任何形式的程序中止或中断,那么就有可能不会被计入学程总和。最后,关于实际运算方式,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更为详尽的评估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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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时限分别为十二个月和六个月。法律未明确取保候审前的拘留天数是否计入总期限。原则上,若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未受影响,这段时间可能被计入;若有中断,则可能不计入。具体计算需综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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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七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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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下了拘留证后只要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都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能不能成功被取保候审依据案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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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下了拘留证后只要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都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能不能成功被取保候审依据案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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