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被刑事拘留判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明文规定,针对涉及贩毒行为的刑事惩罚措施,其量刑标准取决于涉案毒品的总重量以及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具体罪状。若贩卖的毒品种类属于鸦片,且总量超过了1000克;或贩卖的毒品种类包括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且总量超过了50克;又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况,例如以武力为后盾进行贩毒活动、对执法人员的检查进行暴力抵抗等等,那么将面临着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处,同时还需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罚。而对于贩卖毒品总量在200克至1000克之间,或者是在10克至50克之间的情况,则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至于贩卖毒品总量不足200克,或者是不足10克的情况,则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需要缴纳罚金;但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因此,贩毒者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其最终的判刑时间将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事实与情节。若毒品总量较大,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就有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其中包括长期监禁甚至死刑。反之,若毒品总量较小,且情节并不严重,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比如短期监禁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毒被刑事拘留就没事了吗
事实上,被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无罪或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当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时,可能出现以下四种情形:
首先是针对那些需要执行逮捕措施的嫌疑人而言,其在拘留期间应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手续;
其次,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嫌疑人确实涉嫌犯罪,但无需执行逮捕,则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其直接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三,若在拘留期限内仍无法查明犯罪事实,则应依法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以便于后续的侦查工作;
最后,如果决定撤销该案件,则应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向他们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因此,被拘留并不等同于无事可做,也不能排除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款规定,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具体量刑情况,主要依据毒品种类、数量以及犯罪行为本身所体现出的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考量。在这里,我们以贩卖鸦片为例,若重量超过了1000克;或者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这两种较为常见的毒品,其出售数量超过了50克;再或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还会将罪犯所有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而如果仅仅是贩卖鸦片200克至1000克之间,或者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10克至50克之间,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需要处以相应的罚金。最后,如果被告人贩卖的毒品重量不足200克,或者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10克以下,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当然,这些判决结果的轻重与否,都与其所贩卖的毒品数量以及情节的严重性有着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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