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主体有村主任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人员,以及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委派,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位村主任被认定为属于上述人员之一,且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侵占了公有或国有的财产,那么这位村主任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判断的具体准则包括:
首先,须得明确受贿罪的责任主体为特定人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指在国家机关机构内部担任公职的人员,也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他们都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何谓“从事公务”,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理解为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第三百八十二条内容的明确阐释,贪污罪这一重罪的犯罪主体包罗万象,其中首要包含的便是国家各级行政官员,以及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委任,肩负着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重任的相关从业者。在此背景之下,倘若某位村主任被确认为上述人员之一,并且在其执行职务期间,通过不法手段非法占有了公有或国家所有的财产,那么该名村主任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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