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拖欠款项所引发的刑事拘留事宜,其主要条件如下:首先,应考虑欠款的金额大小。当信用卡欠款额累积至五万元以上时,便构成了刑事拘留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其次,催收过程与逾期时间亦是重要考量因素。在银行对该笔欠款实施过至少两次有效催收之后,如果持卡人仍未能在三个月内偿还该笔债务,那么这就满足了另外一个关键性的条件。最后,法律后果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旦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持卡人极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持卡人将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刑事追责,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要缴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总而言之,若信用卡欠款超过五万元并且在银行催收后长期未予偿还,持卡人将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一旦累计欠款达到一万元或以上,且存在明显恶意透支行为时,即可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犯罪。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超过法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进行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还款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满十万元者,若在警方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清所产生的全部透支利息,情况显著轻微的话,可以依法决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倘若信用卡欠款累计已达到五万元以上,并且在银行实施了两次有效催收之后,在此之后的连续三个月内,仍未履行清偿义务,那么该持卡人将会面临到刑事拘留的风险。这样的情况无疑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数额较大”类型犯罪的规定,有可能会被依法判决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还要相应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由此可见,对于那些高额欠款且迟迟未能偿还者而言,很有可能会因此而触发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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