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第一次几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司法部门享有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批捕决定的权力。若公安部门认定拘留之人确需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内,也就是最多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情复杂、证据不足等,公安部门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至四个自然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首次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通常设定为三个自然日;而在特殊情况下,该时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第七天可以放人吗
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释放。若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表明涉案人员所涉及的事务与其案件并无关联,或者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则此类人员将会被释放。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判断被拘留的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他们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审查和批准后,便无法再实施释放在押人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阐述了,公安部门具有对被拘留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批捕决定的权限。通常情况之下,当地公安局应该在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然而,在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者证据材料存在不足等特殊情形时,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最长不超过七个自然日。这就意味着,在刑事拘留之后,首次提请审查批准的法定标准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在特殊情况下则可以延长至四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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