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扣押什么时候归还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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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后,若在此期间其行为并未触犯相关法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经由依法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是相关法律文书的核准,便可凭借着这些凭证前往指定银行领取所缴纳的保证金。故此,当取保候审期宣告结束之际,保证金应当毫无争议地归还原告人或被告人所有。
取保候审扣押什么时候归还

一、取保候审扣押什么时候归还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后,若在此期间其行为并未触犯相关法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经由依法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是相关法律文书的核准,便可凭借着这些凭证前往指定银行领取所缴纳的保证金。故此,当取保候审期宣告结束之际,保证金应当毫无争议地归还原告人或被告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扣留什么证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出境证件和驾驶证件进行监管与管控时,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需要由负责该案件的派出所进行保管;而当涉及到监视居住的情形时,则需要对被指控人员的公民身份证明进行扣留。这两种措施都是在我国司法体系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临时性羁押措施。取保候审是由相关执法机构对已经初步确认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种暂时不对其实施拘禁的处理方式。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立即进行拘留逮捕,但是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上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会由公安机关来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條明文規定,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得取保候审批准后,在相關期间内並無侵犯應遵守之法規,那麼在取保候鳩期限届滿時,通過合憲解除取保候審之通知或相關法律文書的批準,便可依據該等證明文件前往指派銀行領回已繳交之保證金。因此,當取保候審期宣告結束之際,保證金應當毫無爭議地歸還給原告方或被告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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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什么时候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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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 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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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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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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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一般是不扣押手机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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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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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叔办理取保候审的时候公安机关扣押了三叔的身份证,导致做事很不方便,问下取保候审扣押身份证什么时候返还的,最长可以扣押身份证多久
[律师回复] 可以,而且公安机关应当主动返还扣押的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的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遇有法定情形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强制扣留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当指出,居民身份证是可以依法扣押的。
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从本款规定可以看出,居民身份证扣押的基本涵义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随意离开其居住地,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2、有权扣押居民身份证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3、扣押居民身份证的适用范围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对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4、扣押居民身份证不得违反程序法律规范,即对确属因执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需要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场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给嫌疑人;
5、居民身份证的扣押具有国家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拒绝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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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扣押多久
取保候审最长时限为12个月,期间公安机关可继续侦查,法院或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或审判。如需延长,须依法申请,但总时长仍须遵守法定最大期限。此措施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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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小舅他前段时间因为涉嫌交通事故被抓了,而且我小舅他的相关东西也被扣下了,现在我小舅他想问一下取保候审后扣押的东西会还吗
[律师回复]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案件没有结束之前扣押涉案物品不会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四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
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扩展资料:
最高检发布新规:立案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办案与保管相分离
实践中,少数检察机关存在不依法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现象。《规定》强调,办案部门应当将扣押物品交由案件管理部门专门保管、将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不规范的行为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职责。
明确规定案管部门在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审查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对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对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的设置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如安装防盗门窗、报警器、监视器,配备必要的除湿、调温、计量等设备设施。
另外,对办案部门人员查看、临时调用以及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出库审批机制也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
明确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
《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与先行处置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在扣押、冻结期间,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先行变卖、拍卖。
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或者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办理。
明确涉案财物的处理期限
《规定》进一步明确诉讼程序终结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期限、责任部门、审批流程、处理方式等,防止违法处理、拖延处理,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明确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不同种类案件的涉案财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返还;对需要追缴的,区分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法院作出判决等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程序上缴国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审查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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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为什么要扣押身份证
[律师回复]   办理取保候审不需要扣押身份证,需要找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期限最多是一年。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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