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既遂要求要钱吗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绑架罪的构成并非必然以获取金钱作为衡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绑架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实施对他人的绑架行动以及勒索财物的意图两部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进行绑架无疑是符合上述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在实际获得财物后才能认定为绑架罪既遂。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违法行为,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勒索到财物,均有可能被视为绑架罪既遂。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绑架罪既遂的成立并不一定需要以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既遂要件有几个
认定绑架罪是否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客观方面要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进行反抗的方式,非法将被害者从其居住地点或所在地强行带走,且使其处于犯罪分子的直接掌控之中,剥夺了他们的行动自由权;
其次,在主观层面,犯罪分子必须具备向他人勒索财务的明确意图,无论该意图最终是否得以实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典律,对于绑架罪行的认定,并无明确条款规定必须得获得现实的金钱收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实施绑架行为以及存在勒索财务的主观意图。即便未能成功勒索到任何财物,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便足以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形态。因此,绑架罪的既遂并不以实现财物勒索作为必备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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