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均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取保候审的审批权归属以上述三大司法机关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批捕前取保候审有什么限制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当对嫌疑犯或被告裁定逮捕之前,通常会采取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当事人须严格遵守以下几项主要的义务和限制:
首先,除非获得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固定住所或指定活动范围;
其次,他们应随时保持待命状态,积极响应司法机关的传唤,配合各项调查工作的进行;
再者,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与涉案相关人员接触;
此外,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往往需要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可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各自的法定权限之内都具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权利。由此可见,可以确切地说明,取保候审的审批权属于以上三个司法机构所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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