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六十六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取保候审与撤销案件这两项法律措施具有本质上的区别,适用的情境也各有差异。若在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那么便应该按照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撤销此案。而当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同时还需将此事通知到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至于取保候审,它实际上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中不会逃避法律的制裁。取保候审通常会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被逮捕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时候采用。因此,对于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是撤销案件的决策,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倘若案件并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那么就应该撤销案件;反之,如果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那么便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拘留、逮捕及撤回起诉三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撤回起诉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在侦查环节中发现案件无继续严密追究刑事责任意义上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释放涉事人员并且要向检查机关进行通报。相反地,对于那些达到了适用取保候审程度的嫌疑人,为了遏止其逃避刑法制裁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系列强制性措施。然而,关于是否应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撤回起诉的决策,都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实际状况以及严格依循相关的法条法规来作出全面的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