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相关请求后,需于三日内做出决策。因此,对于拘留所而言,其在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务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若未批准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详细阐述不予采纳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拘留所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哪些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处罚;
2.潜在的被判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上,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升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在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
4.羁押期限临近结束,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进行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四)羁押期限临近结束,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97条明文规定,有关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的处理,须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受理并于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因此,对于拘留所而言,在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一期限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最终决策。如未能批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则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并详尽陈述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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