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判刑幺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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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后必须在24小时内开始审讯。如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况,应立即释放并出具证明。该法条并未直接规定拘留必然导致判刑,而是强调了拘留后的必要程序和条件。是否进入审判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若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可能选择释放而非起诉。因此,刑事拘留并不直接意味着将被审判,具体情况需依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而定。
刑事拘留判刑幺

一、刑事拘留判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严谨明确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完成对涉嫌犯罪之人实行拘留之后,务必在24个小时之内展开细致深入的初步审讯工作。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有确实不应实施拘留之情事出现,则须立刻予以释放,同时向当事人发放正式释放证明文件。然而遗憾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涉嫌犯罪者经过刑事拘留阶段后必然导致其被判决入狱。相反,它仅仅强调了拘留之后必须遵守的程序以及需要达到的各项特定条件,以此为准则。因此,是否将涉嫌犯罪人士送交法庭审判,还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加以判断。倘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发现证据不足或者不满足提起公诉的基本要求,他们可能会选择释放被拘留者,而非继续推进起诉及审判程序。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必然预示着将面临法院的审判,这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判刑后还需要交罚款

在接受刑事拘留后是否须承担罚款责任,必须基于行政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罪犯应认识到,刑事拘留乃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专门针对那些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人。我们通常所见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刑事拘留以及罚款两种。这两种处罚方式,不仅可各自独立应用,也能联合实施,即采取罚款与拘留相结合的形式。

至于是否需要支付罚金,则需视处罚机构是否已对您施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定。若未曾施加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您便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反之,若已施加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您便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必须于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启动相关审讯工作。倘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时,理应立刻解除拘留行动且提供释放相关证明文件。此条款并未直接表述拘留措施必定会导致刑期之判罚,而是重点强调了拘留行为发生后所涉及到的各项必备程序及对应的法规条件。然而,对于是否正式开庭审理此案,还须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决定。如果证据出现欠缺或者无法满足起诉的要求,那么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将其释放而并非发起正式的起诉。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仅仅因为被实施刑事拘留,这并不足以推断出案件必将进入法庭审判阶段,确切的情况还必须依据法律以及案件的事实进行综合考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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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的行为就属于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就是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
4、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5、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人民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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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律师回复] 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刑事讼诉法》。拘留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违法的公民,让他们吸取教训,接受教育,改邪归正。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及时制止犯罪人继续危害社会,防止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预防其继续犯罪和发生其他意外事件,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拘留的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行政违法公民,主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公民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刑事拘留是对触犯刑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和强制性。对行政拘留,被拘留的公民可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刑事拘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被拘留的人,可以要求赔偿。对超期限拘留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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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拘留可以在本县拘留所拘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跨县拘留可以在本县拘留所拘留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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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拘留15天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的行为就属于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就是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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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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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非刑罚,乃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嫌犯逃逸或销毁证据。它非司法裁判,仅为侦查阶段临时限制自由的手段,保障社会安全。仅当法院公正审判后,方能判定是否施以刑罚。刑事拘留旨在确保案件顺利调查,而非对嫌犯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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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属于刑事拘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有效地制止外逃,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一百七十七条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个公民都必须维护法纪,自觉遵守边境管理规定。一切人员出入境或进入边防地区都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按指定的路线和开放口岸出入。 第三条 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进行外逃,都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四条 对被堵截的外逃人员,要送指定地点进行收容审查,分别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少数情况复杂的可酌予延长。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 (一)为首组织、策划外逃的; (二)制造或利用封建外逃,后果严重的; (三)从事带引、运送他人外逃活动或者伪造边防证件的; (四)扒乘车船外逃,损害国家财产或破坏交通设施,危害交通安全的; (五)抢劫、盗窃车船等交通工具进行外逃的; (六)行凶殴打边防执勤人员与堵截外逃的群众的; (七)对反外逃积极分子及其家属进行报复陷害的; (八)为外逃人员制造、倒卖船只或提供其它交通工具的; (九)组织、策划冲击收容站,拦截、劫持被收容的外逃人员的; (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包庇人外逃的; (十一)携带机密文件、枪支外逃的; (十二)以反为目的进行外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劳动教养、强制劳动或行政拘留等处理: (一)外逃屡教不改的; (二)涂改证件进行外逃的; (三)不听劝阻,强行扒乘车船外逃的; (四)冲击边防,强行越境外逃的; (五)抗拒收容、遣送,无理取闹,扰乱收容场所秩序的; (六)窝藏外逃人员,情节严重的; (七)犯
第五条所列各款之一,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带引、运送、窝藏外逃人员,制造、倒卖工具,伪造、倒卖边防证件所得赃款、赃物应依法没收,还可酌情处以罚金。 结伙外逃筹集的经费,以及外逃人员的工具凶器和携带的违禁品,应予没收。 凡盗窃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外逃,或者因外逃而毁损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财物,要赔偿损失。 第八条 给予强制劳动、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送劳动教养的,按《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九条 反外逃人人有责。对积极同外逃作的干部和群众,应给予表扬和保护;立功者要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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