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获利就是明知吗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然而,对于这一犯罪类型,必须存在明确的认知,这是必要的犯罪构成要素之一。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犯罪客体,即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即实际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类帮助行为。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属于一般主体范畴。
4.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然为他们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各种帮助行为。
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自己具有明知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推断,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1)在经过监管部门告知之后,仍然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2)在接收到举报之后,未能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获利金额怎么计算
在判定是否需要追责网络犯罪的主体时,通常会依据其通过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收益流入银行卡的资金数额来衡量其获益水平。只需所涉获益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便可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具体的判断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数量、张数;
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及方式、获利状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重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缺乏明确认知与理解的特定状况之下,我们将无法被判定为实施了协助或参与信息网络活动罪行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一个人是否犯有罪行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的主观意愿以及明知故犯的情节。因此,若我们对于网络活动所可能涉及的非法属性完全一无所知,那便不能够将我们的行为视为犯罪分子应承担的责任。在所有的法律程序审判过程之中,证明我们是否具备充分的知情权乃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因此,我们在此强烈声明,在无任何意识到自己涉及违法行为并未能意识到潜在后果的情况下,我们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合法且无罪的,不应当被误认为是协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行为人。这种原则即是法律公正与正义的真实体现,同时也是我们作为社会公民所享有的最基础权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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