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有原告吗
有,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诉人,也就是原告,有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一审的判决、裁定(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具有平等的上诉权。作为原告方可以提起上诉的案件有两种,一是自诉案件,可以上诉,二是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可以上诉,注意上诉期别超过。公诉案件,应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首先,属于必须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且案件性质为无需检察院介入检察院也没有提起公诉的范畴;
2.其次,适用于虽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但未决定提起公诉,但是受害人却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件的轻微性质的情况;
3.最后,若是受害人有足够凭证证明被告人对自身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了侵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对此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然而警方或检察院已就此类案件作出不予追究的明确书面决定,此时也可成为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确实是这样,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诸如自诉案件中的受害者亦称为自诉人或原告等当事人,享有上诉的权利。同时,被告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有权以自身名义针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包括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与裁定)提起上诉,且他们之间的上诉权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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