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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出生时开始。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自出生起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通说认为胎儿自受胎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若其分娩时为死体,则胎儿自始、一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有哪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是指该类公民可以凭借自身独立思考和行为,从事任何类型的民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况健康良好的公民都具备此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公民无法单独进行民事活动,仅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相关法律程序;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类公民所拥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对有限,因此也被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生命伊始便已开始。1、任何自然人在其诞生之日直至生命结束之际,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意味着,这些个体自他们崭新的生活开始,便拥有了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2、根据传统司法理论,胎儿自其受孕之始,即被视为已经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倘若在其分娩之时不幸成为死婴的话,那么从那一刻起,这个胎儿永远也无法享受到民法赋予他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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