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依据和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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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遵循平等原则,保障双方处置权和权益。优先保护女方及子女利益,对无过错方公正对待。生产资料注重保持使用效率,生活资料则力求物尽其用,兼顾便利。目标是公平、合理地划分,维护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依据和标准有哪些

一、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依据和标准有哪些

在经过协议离婚程序之后,财产分割的基本准则如下所示:

首先,夫妻双方均应该享有平等的处置权以及平等分配财产的权益;

其次,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女方及子女的合法利益,同时也需要酌情针对女方以及子女给予适度的关照与体贴;

第三,为了确保公正公平,我们亦需特别关注那些在离婚原因上无过错的一方;

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生产资料部分,在进行分割时,应当避免对其使用效益和价值造成过大的伤害,从而确保生产活动可以正常稳步地推进;

至于生活资料部分,则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使每件物品都能物尽其用,保持便利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协议离婚起诉抚养权有效吗

已经离婚的夫妇若是已依照其签署的离婚协议前往民政部门进行了正式的离婚手续办理,那么这一离婚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此份具有效力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监护权抚养责任的条款自然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倘若另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自身义务,可以对其提起诉讼并要求相关机构裁决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配问题上,我们始终严格遵守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和解决,以保证夫妻双方在财产处理方面拥有同等的权力与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女性以及未成年人的权益将会被特别尊重并给予优先保护,对没有明显过错方的权益也会给予公平的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关于生产资料的处理方式上,我们将更加注重其使用效率的维持;而对于生活资料的处理,我们则会尽力做到物尽其用,同时兼顾到使用的便捷性。我们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划分,从而确保离婚之后的生活能够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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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已确认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共同债务未清偿前,共同财产已分割的情况。
1、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有人认为,在共同债务未清偿前就分割共同财产,不管通过何种途径,都有逃避共同债务之嫌,因此主张撤销登记机关的协议离婚登记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以保证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将来得以顺利执行。
我们认为,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2、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此种情况如何执行。如果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如果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这是以该笔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前提的。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保障。
以上是离婚协议公司债权债务分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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