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自成立之始便不受任何法律规则的拘束力,这种情况被视作是从未真实存在过的婚姻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也无法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在这段同居期间内获取的财产,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对此进行处置;
若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由法院依据保护无过错一方利益的原则作出最后裁决。
对于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的相关财产处理事宜,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至于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应当遵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孩子怎么办
在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应力之后,针对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相关抚养权问题将参考对待合法婚姻中子女的方式进行处理,即由父母双方自主协商决定由哪一方负责抚养,若协商难以达成共识,便交由法院依法裁决。通常而言,若您育有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那么该孩子的抚养权将优先考虑授予其母亲;至于年龄超过两周岁的孩子,其抚养权将依据更加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而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无效婚姻自缔结起便不受法律的束缚,这种关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双方并未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同居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定;同时,也必须保障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而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本着关爱、尊重以及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将依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