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8-17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范围;如有争议,保险人需自证。保险方以被保险人未如实披露概括性条款为由欲终止合同,除非条款明确详细,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一主张。
保险公司能否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一、保险公司能否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仅限在保险人所提出之询问范围与内容之内。

若双方就回答询问的范围及其内容存在异议,则应由负责琐碎工作的保险人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如果保险方以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对于投保单中提问表格中所列之概括性条款的诚信告知义务为理由要求终止合同,那么人民法院将不给予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包含了特定的细节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能否查到认定书

在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通常会对此类案情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审查,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便是查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此类文件乃是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涉事机动车事故现场现场勘查情况、工程技术难点及各项技术性检验和鉴定报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经过严谨的思维推理,明确辨识出事故发生的基本要素以及事故的原因和相关责任方的身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法定告知义务之际,被保险人的责任仅限于保险公司所提出的特定疑问领域之内;一旦涉及争议之焦点,则需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关于保险方因声称被保险人未能充分揭示概括性保险条款而意图单方面中止合约关系的做法,在除非该条款内容详尽且具体明确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应基于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法院并不会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3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保险公司能否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7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2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5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6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5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65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7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8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4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2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4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8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6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8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保险公司能否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
在法律框架中,投保人须严格披露必要信息,保险公司的解约主张取决于告知内容的准确性。若双方对告知要求有争议,通常由保险公司举证。若保险公司仅凭客户未详尽回答概括条款解约,除非有明确具体说明,否则法院单方面驳回其解约申请。
10w+浏览
金融保险
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有怎样的后果?
[律师回复] 在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知情权,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这种告知义务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如实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违反告知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的,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因此,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2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可否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的条件,是看是不是你亲生的,而不是看他姓什么,不仅包括亲生的,还包括依法收养的,以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法律上都是应当支付抚养费的。”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客观要件,即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做不实说明。其主观要件,指义务人的告知或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随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根据义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实际后果或者说违反义务的程度不同而作了不同的处理。该条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区分为下列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即故意作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过失遗漏和过失作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四)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遗漏与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对于投保人隐瞒或遗漏,或者过失为错误说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而且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即投保人无过失的情形,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以未达成合意为由而主张合同不成立呢例如,在投保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有关重大事项未于告知或作了错误告知,导致保险人作出与告知事实真相情况下可能作出的不同的保险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除以保险利益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误解或错误为由来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撤销,否则将违背保险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就是法律对保险人行事解除权所作的明确的时间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了2年的除斥期间,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只使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况。至于其他情况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的除斥期间均未规定。除斥期间的规定,既可以避免保险合同因保险人解除权的存在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可以避免保险人投机,如果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么,保险人就可以选择在对自己有利时解除合同。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2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法定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法定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义务本文介绍股东违反实物出资的义务,对违反实物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填补出资。这是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底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其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三、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即所谓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而由公司发起人承担的法定责任。无论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设立公司时资本不足的事实,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而且连带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发起人中的任何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都付全部缴纳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违反了当初公司设立的协议,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这种瑕疵履行不应该因公司已成立而得到补正,其他股东对为约责任的追究也不应当因为公司的成立而受到抹杀。因此,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仍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行为既是为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以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能会因为其他股东出资不到位而遭受损害,对于此损害,有权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损害赔偿。【案情介绍】甲、乙、丙三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拟成立一家合营公司,三方的出资总额为150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公司出资8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5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5%,丙公司出资1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其中甲、乙均以美元现金的方式出资,用于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用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运输车辆等,丙公司以设备方式出资。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在工商登记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根据合同要求,甲、乙都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而丙也将其投资设备缴付合资公司。公司成立后,公司董事长查验丙交付的该套设备,经检验,该套设备价值仅为10万美元,合资公司为此提讼,要求丙公司补足设备的价值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现行《公司法》规定可以用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进行出资,然而这些非货币形式的财产价值无法直接由其自身客观表现,而必须依赖人的主观评价。因此,处于不同利益角度的人对同一项出资会作出差额较大的价值判断。在现实生活中,对非货币出资过高评估的情况比较常见。过高估价造成股东的出资不实和公司整体注册资本的虚假,这一方面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出资不实的股东因享有较大权利而承担较小出资义务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仅是一种法定义务,同时还是一种约定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来源于三种根据:公司法、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出资条款是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起人约定的义务当然属于约定义务;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承担的义务,《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应属于法定义务;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的成分,又有约定义务的成分。因此,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也应该包括法定责任和违约责任。就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定责任来讲,非货币出资估价过高,使得其实际差额不足章程所规定的价额,也就是说股东没有足额出资,构成了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补足其差额,即填补出资。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就应当对此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认缴的出资额。就约定义务来讲,股东未足额缴纳其承诺应缴纳的出资额,违反了对其他股东的约定义务,因此,对其他股东应承担约定义务。另外,如果其他股东因为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也可能受到其他的损害,因此,其他股东应当也可以就这些损害请求赔偿。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1、通奸通奸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私密、暂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大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是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
2、重婚重婚指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重婚有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3、即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4、姘居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5、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同时也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
(1)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他人同居的行为。
(2)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
(3)受害方受到赔偿。
(4)请求人无过错。如果请求人也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双方均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赔偿为手段。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3、请求停止侵害。受害方对“第三者”也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第三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金。《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呼声很高。当然也有人不少意见,如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属于道德范畴,以法律惩罚“第三者”不可操作,因为违法的人数太多、举证困难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财产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担保而解除?
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担保,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已经达到了让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也达到了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你好,前段时间我一朋友说他打官司输了,然后就想提前问问大家两个被告反诉反诉状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对于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必须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你可以在答辩状里提出,也可以使用反诉状提出,只要能表示反诉的意愿和理由就行。另外,针对反诉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予以规定,只规定了起诉状和答辩状,所以,当事人在提起反诉时也不是必须使用反诉状的格式。
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所以,在反诉状中,如果单独以反诉状提出反诉的话,对对方可以称为反诉被告(多个被告的,可称为反诉一被告,反诉二被告,以下以此类推),也可以称为本诉原告;对自己可以称为反诉原告,也可以称为本诉被告。
所谓反诉,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原审的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向原告提出的主张.反诉最主要的一点是:只能是同一案件的被告向原告提起.而你所说的要同时向原告和被告一主张权利,而在原审中,被告一作为被告,不能作为反诉中的被反诉人的.因此,如果你想提起反诉,则不能将原审的被告一作为被反诉人,只能列原告为被反诉人,你是反诉人.而在本案中,被告一将车辆借与无驾照的原告,其有严重过错,对你的损失肯定要承担责任的.因此,建议另行起诉,你是原告,列原告和被告一为被告,这样你的权利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2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有哪些婚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律师回复]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1、通奸通奸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私密、暂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大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是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
2、重婚重婚指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重婚有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3、即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4、姘居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5、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同时也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
(1)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他人同居的行为。
(2)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
(3)受害方受到赔偿。
(4)请求人无过错。如果请求人也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双方均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赔偿为手段。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3、请求停止侵害。受害方对“第三者”也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第三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金。《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呼声很高。当然也有人不少意见,如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属于道德范畴,以法律惩罚“第三者”不可操作,因为违法的人数太多、举证困难等。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概念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本无影响,不论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条件,即告成立。告知义务的违反,由于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后果也不相同。 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其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款就不产生效力的后果来判断,法律对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在主观要件认定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保险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未尽说明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尽了说明义务,均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由于保险人没有进行说明合同条款或其他事项在合同中的地位,或对合同的影响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不相同。 (一)保险人未对其责任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人的责任免除范围就是被保险人的自提风险范围。为防止保险人通过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而任意扩大责任免除范围,从而产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公平的条款,各国对此都加以特别的限制。我国也采取了这一通行的做法,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作为该款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说明的,免责条款就不生效,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仍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保险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132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保险人未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明确说明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险种不同,保险人承保的条件也不相同。如果保险人对某一险种的承保条件有特别规定的,如人身保险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进行体检的要求,因保险金额的大小而不同,只要保险人未将这些特别规定告诉投保人,对投保人就没有约束力。即使按照保险人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应当体检而没有体检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要求赔偿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可以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吗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为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责令变更子女姓氏一方恢复子女的原姓氏。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法院对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处罚区别那个严重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指你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是却采用逃避、转移财产或其他方式不履行法律义务。
2、如果不履行义务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成为失信人员。
3、判断你是否有履行能力是通过你的综合情况来判断,看你是否有高消费行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即使你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可能会被判断为有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能力是通过综合方面来判断,如你的消费水平,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等。即使你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
法院对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处罚区别那个严重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指你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是却采用逃避、转移财产或其他方式不履行法律义务。
2、如果不履行义务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成为失信人员。
3、判断你是否有履行能力是通过你的综合情况来判断,看你是否有高消费行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即使你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可能会被判断为有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能力是通过综合方面来判断,如你的消费水平,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等。即使你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父母可否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为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责令变更子女姓氏一方恢复子女的原姓氏。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有哪些,保险人违反告知
[律师回复] 一、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概念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本无影响,不论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条件,即告成立。告知义务的违反,由于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后果也不相同。 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其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款就不产生效力的后果来判断,法律对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在主观要件认定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保险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未尽说明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尽了说明义务,均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由于保险人没有进行说明合同条款或其他事项在合同中的地位,或对合同的影响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不相同。 (一)保险人未对其责任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人的责任免除范围就是被保险人的自提风险范围。为防止保险人通过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而任意扩大责任免除范围,从而产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公平的条款,各国对此都加以特别的限制。我国也采取了这一通行的做法,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作为该款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说明的,免责条款就不生效,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仍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保险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132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保险人未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明确说明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险种不同,保险人承保的条件也不相同。如果保险人对某一险种的承保条件有特别规定的,如人身保险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进行体检的要求,因保险金额的大小而不同,只要保险人未将这些特别规定告诉投保人,对投保人就没有约束力。即使按照保险人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应当体检而没有体检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要求赔偿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2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保险理赔 > 保险公司能否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