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犯罪案件是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出庭提起公诉的案件,此种类型的司法权利并不属于被害人所有。
相反地,当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时,被害人方可行使补充诉讼请求的权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故意伤害案导致受害者轻伤的情况,其法定的处罚范围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宽泛惩罚,同时也可引用缓期执行的刑法原则。
倘若在这样的犯罪情节中,被告人已经对受害者做出了足够的补偿和赔偿,那么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最终的量刑判决。
审判庭的法官们可以参考实际情况,并依据公正裁量的原则给予适当的缓刑待遇。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是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刑事拘留者必须直接进入看守所,因为看守所是专门拘禁那些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构。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余刑期限少于三个月,那么看守所可以代为执行相关刑罚。看守所接收并羁押被拘留者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实施拘留行为的保卫机关需要持有权限等级达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书,以此为凭借将被拘留人正式送往看守所。反之,如果没有此凭证,则不能接受这名被拘留者的羁押。
其次,看守所在初步确定收押申请后,会对被拘留人的身心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全方面的检查。只有在所有条件都合格之后,才会决定将该名被拘留者纳入到押解名单中。对于恰巧流程中的符合预先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正在策划尚未实施的犯罪活动、已经进行中的犯罪过程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是在现场目击整个犯罪经过的人认出并指控该犯罪嫌疑人;
(4)在犯罪事件发生后曾试图自杀、潜逃或正在逃跑;
(6)无法提供正确的真实姓名及住址资料,且身份尚不明朗的;
(7)有流窜性犯罪倾向、多次作案痕迹、以及结伙犯罪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刑事案件的公诉环节上,相关责任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而受害人则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力。在公诉机关未进行起诉的情况下,若是受害方对此有所不满,可以提出补充诉讼请求。对于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的情况,在具体处理过程中,若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这将对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官也将会在适当的时候考量此因素,并酌情决定是否给予被告人缓刑的判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