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以下为构成共同海损所需具备的四项要件:
其一,共同海损的风险必须显而易见且真实存在,仅凭臆测主观而来的潜藏隐患或可预知的典型事故所酿成的损失均不可归入共同海损范畴;
其二,共同海损的危机必须关乎两方利益,即船舶及货物的运营商们,如船舶航行过程中的触礁事件,将涉及到双方的共盈;
其三,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必须是额外附加的,换言之,需支付的款项应当是船舶运营一般开支之外的专项费用,用以排除潜在风险带来的危害;
其四,救援行为必须是主动实施、合情合理、极具个性特征的。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海损时,需满足如下几个必备条件:首先,共同海损的威胁须为真实且不容忽视;其次,此等威胁必须影响到船舶及货物的各方利益,是双方共同面临的风险;再者,支付的任何相关款项均应当是额外的支出,即超出了船舶正常营运所需的范围,旨在消除或减轻威胁的影响;最后,所采用的相应救助手段须为明智理性,牺牲亦应有其独特之处。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四个关键要素:首先,存在明确且真实的风险;其次,该风险应当同时涉及船舶及货物运营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接着,相关的支出应是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特殊费用,且仅限于对于已发生的损失进行救助所产生的费用;最后,必须是由当事人主动采取的、合理且具有唯一性的救援行为。对于那些并非实际发生或者预见得到的风险或意外事故,不应被视为共同海损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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