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执行代通金法律规定
被称作“代通金”或更准确地说为“替代通知期工资”的,其实质上是当雇员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况出现时,雇主向其发出确认结束劳务关系的书面通知和提供三十天的预告期是必要之事。
假如在上述预告期限内未达到这一法律所要求的书面告知义务的话,那么雇主有责任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劳务报酬给该员工,以此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强制劳动者加班
作为企业雇主,我们严禁强制员工进行超时工作。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任何形式的加班都需得到员工本人的同意方能执行。若出现任何未经员工许可而强行要求其进行加班的现象,皆被视为违法行为,员工有权利对这种行为予以拒绝。
然而,若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经过同职工代表以及员工之间充分地协商之后,则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的总时长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天的总时长也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且每个月的总时长更是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代通金”即“代替通知期内薪资”之意,它特指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工合同时,如未能按照相关法规事先以书面形式给予 30 天的合理告知期限,则须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以此作为对未能尽到法律告知义务的经济性赔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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