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原因可以行使撤销权
依据我国现行法明文规定,债权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主动撕毁对第三方的债务协议、无偿或者以极度低于市场价值的标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私人债权造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撤销这一行为。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撤销权并非任意行使的权力,其触发条件需满足撤销事由中的至少一种情况,才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包括:
一、因重大误解引发的不平等协议;
二、显面上显示出压倒性差异的经济交易;
三、在受欺诈情形下签订的市场合约;
四、被胁迫签署的不良协议;
五、在他人压力下被迫接受的条款不良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有哪些原因符合取保候审
导致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阶段,无法承受拘留或监禁之苦;
2.在实施逮捕之后,由于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导致案件无法如期完成审理工作;
3.所涉及的罪名性质较轻,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罚金等非长期刑罚,无需进行长期监禁;
4.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这一重要权利,用以对抗债务人对其合法债权造成损害的种种不当行为,例如以极低价格进行财产转让等。当债务协议中存在着重大误解、显而易见的不公正性、欺诈行为、胁迫或者是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不平等条款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撤销这些行为的请求,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要想成功地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特定的撤销事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