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原因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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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如低价转让财产等,当债务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欺诈、胁迫或被迫签署的不公平条款时,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以保护自身权益。但行使撤销权需满足特定撤销事由。
有哪些原因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有哪些原因可以行使撤销权

依据我国现行法明文规定,债权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主动撕毁对第三方的债务协议、无偿或者以极度低于市场价值的标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私人债权造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撤销这一行为。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撤销权并非任意行使的权力,其触发条件需满足撤销事由中的至少一种情况,才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包括:

一、因重大误解引发的不平等协议;

二、显面上显示出压倒性差异的经济交易;

三、在受欺诈情形下签订的市场合约;

四、被胁迫签署的不良协议;

五、在他人压力下被迫接受的条款不良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有哪些原因符合取保候审

导致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阶段,无法承受拘留或监禁之苦;

2.在实施逮捕之后,由于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导致案件无法如期完成审理工作;

3.所涉及的罪名性质较轻,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罚金等非长期刑罚,无需进行长期监禁;

4.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这一重要权利,用以对抗债务人对其合法债权造成损害的种种不当行为,例如以极低价格进行财产转让等。当债务协议中存在着重大误解、显而易见的不公正性、欺诈行为、胁迫或者是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不平等条款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撤销这些行为的请求,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要想成功地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特定的撤销事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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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可撤销合同的原因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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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原因
[律师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情形下撤销权消灭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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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情形下撤销权消灭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权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撤销权就会消灭。那么,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法律效力,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呢本文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主要有: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人,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撤销人的请求,受益人应向撤销人给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可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4、对于其他债务人的效力。撤销权人取得的财产或代替原来利益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得按债权数额比例平等受偿。
二、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1项的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建议若遇到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尽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不妨多多咨询专业的合同,以他们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您保驾护航。
什么是公司注销原因:被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注销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销、撤销等,具体如下:
1、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
4、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5、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6、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7、公司吊销或撤销后转注销。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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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行使?
1、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时效: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2、关于可撤销合同,时效: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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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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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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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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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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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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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公司有哪些原因会被撤销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有哪些原因会被撤销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二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东请求解散,下面是对这三种公司解散原因的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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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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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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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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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案由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其具体内容不同又可以区发为三种,即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债务人放弃的债权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以是金额债权。比如债务人已经购买某种物品或货物,并交付了价款,应该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货物,但其为了规避对债权人的履行而放弃,也属于放弃债权。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对价。如有的债务人将自己的金额、房屋、汽车、机器、设备送给自己的亲属、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过账户为他人支付购买房屋、汽车、电器等物品的价款,或者虚构某种理由将款划拔到他人的账户,或者是将自己已经付款的房屋、汽车等的产权证办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他人的行为要求撤销。前两种撤销权只要有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而对低价转让的行为,还应该看这种低价是否是明显的低价。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允许一定的竞争,适当的价格浮动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内的交易都做为低价处理行使撤销权,则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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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行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网友提问:
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律师解答:
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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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
在得成立撤销权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基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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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怎样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网友提问:
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律师解答:
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工伤认定书撤销怎么办,工伤认定书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职工因工遭受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出具之后,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本人,均有权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但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要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
1、经查明的事实,表明职工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等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2、工伤认定申请中,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存在隐瞒案件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的行为
3、工伤认定部门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比如管辖权错误,或者有、枉法等情形的。
以上三种情况便是最常见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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