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属于过失犯罪
首先提及的情形乃是基于疏忽大意之过失犯罪,即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自身行为有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提前预见,导致事态的发展最终酿成此等严重后果,因而也相应地承担起犯罪责任。
此处所说的“应有认知”,泛指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尚具备足够的认识能力。
然后解析的是过度自信的过失犯罪形式,此类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早已预先意识到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结果,却仍盲目自信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有效避免风险,然而不幸还是发生了这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一类过失犯罪,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看,他们已经明确预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结果,虽然存在某种侥幸心理,依旧过分轻信这些不良影响或许能被成功规避。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哪些情形属于危险驾驶罪
在我国的公路交通环境中,针对机动车驾驶行为,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便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首先是追逐竞驶,其程度必须达到恶劣标准;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再者是在运营校车或客运业务中,乘客数量严重超过额定标准,或是行车速度严重超过相关规定限制;
最后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作业,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过失犯罪中,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疏忽大意型犯罪,在此类犯罪情境中,行为者理应已经预见到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性,却由于个人的疏忽或者不留意而未能进行充分的预期,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第二种则是过度自信型犯罪,即行为者明明知道某些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他们却出于过于乐观的心态,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能够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从而导致最终的危害事件产生。这两种形式的犯罪都反映了行为者对于可能的结果存在认识上的差距,同时也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确保行为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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