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
在遭受胁迫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此段婚姻无效。
对于可撤销婚姻所具有的合法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仅限于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况。
因此,若遭受胁迫者希望撤回婚姻关系,必须在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的一年期限内提出。
然而,倘若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状态影响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其申请人则需要从恢复人身自由之后起算的同样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受到压迫和威胁的情形下缔结的婚姻关系,遭受压力者应享有申请宣称该婚姻为无效之权利。法律准许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基于压迫。然而,主张压迫者必须在完成婚姻注册之后的一年之内提交申请,倘若由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引发,那么获释之日起至同样期限内均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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