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
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考验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缓刑考验期间,一般无需再次采取保释候审这种措施。保释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应用在案件审理之前,旨在保证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按时出庭。然而,缓刑则是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后,针对罪犯所采用的一种处置方式,这意味着罪犯在特定期限内无需实际执行刑罚,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监管规定。若已被宣告缓刑,便表明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下服刑的可能性,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再需要额外采取保释候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并不涵盖在内。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判决生效之日”是指经审判后依法作出的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日子。这其中包含了两个具体情形:其一为在一审判决中,未提出上诉或抗诉请求的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或抗诉期满次日的次日;其二则为在二审法院所作判决的确定之日。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生效之前被采取的羁押措施是无法用来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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